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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產品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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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詳情

                  低壓電器外殼IP防護等級的規定和要求

                  日期:2023-06-19 16:15
                  瀏覽次數:3
                  摘要:低壓電器外殼IP防護等級的規定和要求

                  低壓電器外殼IP防護等級的規定和要求


                  本標準等效采用國際標準iec 947-1(1988)《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一般規則》,并參照采用iec 529(1989)《外殼防護等級》等標準中有關低壓電器的外殼防護等級的規定和要求。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低壓電器(下簡稱電器)外殼防護等級的分類、分級、標志、定義、試驗方法和合格評定等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電器外殼的防護分級。

                  本標準不適用于電器對機械損壞、易爆、腐蝕性氣體或凝濕(例如由凝露所引起的)、霉菌、蟲害等條件下使用的防護。

                  本標準不適用于短路運行時所產生的應力效應。

                  2、引用標準

                  gb 2900.18術語 低壓電器

                  gb 14048.1 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總則

                  3、術語、符號、代號

                  3.1 術語

                  3.1.1 外殼 enclosure

                  能提供一個規定的防護等級,來防止一定的外部影響和防止接近、觸及帶電部分及運動部件的部件。

                  注:對于為了防護外界固體異物進入殼內觸及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而設置的柵欄、孔洞形狀以及其他設施不管是否附于外殼或是封閉設備組成部分,均被認為是外殼的一部分(那些不用鑰匙或工具就能拆除的部件除外)。

                  3.1.2 防護等級 degree of protection

                  按標準規定的檢驗要求,對外殼能防止外界固體異物進入殼內觸及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以及防止水進入殼內的防護程度。

                  3.1.3 ip符號 ip code

                  表示防護等級的標志符號,由表征字母“ip”和附加在后的兩個表征數字及補充字母所組成。

                  3.1.4 足夠的間隙 adequate bbbbbance

                  指試驗器具(試球、試指、金屬線棒或探針等)應不能觸及電器的帶電部分或運動部件(除光滑轉軸和類似部件等非危險運動件以外)的距離。

                  3.1.5 防止 excluded

                  表示能防止人體的某部分,手持工具、金屬線棒或探針進入外殼,即使進入,亦能與帶電部分或有危險的運動部件之間保持足夠的距離(除光滑轉軸和類似部件等非危險運動件以外)。

                  3.1.6 危險部件 hazardous part

                  對接近或接觸有危險的部件。

                  3.1.7 危險帶電部件 hazardous live part

                  有觸電危險的導體或導電部件。

                  3.1.8 危險的機械部件 hazardous mechanical part

                  除光滑旋轉的軸外,對接觸有危險的運動部件。

                  3.1.9 直接接觸 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與帶電部件的接觸。

                  注:①“帶電部件”是指危險帶電部件。

                  ②“接觸”指不包括接近小于適當間隙的高壓帶電部件。

                  3.1.10 用外殼防止直接接觸的保護 protection provided bt an enclosure against direct contact

                  防止人直接接觸外殼內危險的帶電部件的保護。

                  注:保護由外殼本身提供或作為外殼一部分的柵欄、與外殼的間距提供。

                  3.1.11 防止直接接觸的適當的電氣間隙 adequate bbbbbance for protection against direct contact

                  防止試驗器具與危險部件之間直接接觸的間距。

                  3.1.12 直觀探針 access probe

                  以傳統的方式用模擬人體某部分或工具或試驗探針由人持著來驗證其至危險部件的適當間距。

                  3.1.13 (物體)探針 bbbbbb probe

                  模擬外界固體異物進入外殼的可能性驗證用的試驗探針。

                  3.1.14 孔洞(開孔) opening

                  外殼本身存在的或可以是由試驗探針在施加了規定的力后而形成的間隙或縫隙。

                  3.1.15 除3.1~3.1.14條規定者外,本標準還引用gb/t 2900.18《電工術語 低壓電器》中與本標準有關的術語及其定義.

                  3.2 符號、代號

                  ip:表示防護等級符號的表征字母.

                  w:表示在特定氣候條件下使用的補充字母.

                  n:表示在特定塵埃環境條件下使用的補充字母.

                  l:表示在規定固體異物條件下使用的補充字母.

                  4、防護型式與要求

                  4.1 本標準規定了電器外殼具有以下兩種型式

                  4.1.1 防止人體觸及或接近殼內帶電部分和觸及殼內的運動部件(光滑的轉軸和類似部件等非危險運動件除外),以及防止固體異物進入電器外殼內部.

                  4.1.2 防止水進入電器外殼內部而引起有害的影響.

                  4.2 本標準僅考濾在各個方面均符合設計規定的外殼,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外殼的材料和工藝應能保證其性能符合本標準的防護要求.

                  4.3 對僅為人身**而設置在外殼周圍的柵欄等防護措施應不算作外殼的一部分;而對于為了防護外界固體異物進入殼內觸及帶電部分及運動部件而設的殼內柵欄(絕緣隔板),應視為外殼的一部分.

                  4.4 在外殼底部有時為了防止由于凝露和(或)外殼進水的積聚可以設置泄水孔,但必須符合開孔的基本要求,并且孔的直徑應不小于2.5mm.

                  5、標志

                  5.1 標志應清晰,易于辨認,并且是不易磨滅的

                  5.2 表示防護等級的表征字母和數字應標在電器的銘牌上,如有困難,可標在外殼上,對開啟式電器可不作標志.

                  5.3 當電器各部分具有不同的防護等級時,首先應標明*低的防護等級;如再需標明其他部分,則按該部分的防護等級分別標志.

                  5.4 當電器的安裝方式對其防護等級有影響時,制造廠應在銘牌或安裝說明書或其他有關文件上說明預定的安裝方式.


                  粵公網安備 44030602001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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